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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洛克文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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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09: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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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洛克文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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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洛克文明底线”

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经历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演变,逐步形成了一个大的推进脉络[条理、头绪];这便是,人类从丛林自然状态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实现了自身文明的大跨越,也即由野蛮向文明的跨越。这种跨越被有的学者称作“洛克文明底线跨越”。

人类实现文明跨越的标志性行为是,大家明白了由于个体力量的局限性,人类创设了一种社会建设方式,把个人的一部分权利,主要是涉及公众领域的权利交给大家共同组建的公众事务处理机构即政府,由它负责完成。这些领域主要是:公众安全、公众福利保障、公众教育、公众医疗,等等。

而作为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出来,这三个基本权利是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也人类社会普遍坚守的“洛克文明底线”;“底线”上面是文明,底线下面是野蛮。

“洛克文明底线”观点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公众福祉。公众福祉即是指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平等权利;这些权利,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侵犯。

“洛克文明底线”是洛克在1689-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政府论》中系统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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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British Empiricism)的代表人物,同时他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他提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fan政F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他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他的理论还被美国“独立宣言”加以引用。

“洛克文明底线”是在议会派和保王派,新势力和旧势力的相互缠斗厮杀中,无数次的讨价还价后,成为人们选择社会治理模式的共识的。

从1640年开始的,英国工商业者代表的资本阶层革命掀开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顽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专痣制度,保护专痣集团的利益。资产阶层和新思维阶层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专痣的革命行动。

经过了从1642到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层和新思维阶层于1649年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不久,代表资产阶层和新贵族的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的道路,引发士兵接连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也此起彼伏。

尔后,复辟的封建君主政权恢复了旧选举和旧选区制度,从而保证了大地主们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使得大地主与工商业阶层的利益对立起来。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代表工商业阶层的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代表大地主利益的拥护国王的“托利党”的两大阵营,并彼此频繁较量缠斗。

[“辉格”原意指“强盗”,是苏格兰人的责骂语言。辉格党(Whig)人标榜实行“自由的、开明的原则”,反对君主制,拥护议会制度。辉格党人在宗教观点上多属各种教派的新教徒。19世纪中叶,辉格党与其他资产阶层政党合并,改称自由党]

英王詹姆士二世在1685年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工商业资产阶层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对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在面临新的革命威胁时,辉格党与托利党摒弃前嫌,携手于1688年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史称“光荣革命”。

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层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在社会上激起了极其激烈的交锋,形成了“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壮观局面。

代表工商业资产阶层利益的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阐释自然法,宣传人权和自由,并发表了建立共和国的思想;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虽然不讲自然法,但也反对封建君主制而主张共和制;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比较激进,他反对保持上院,呼吁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下院,以便使小资产阶层能够进入议会;“掘地派”运动的领袖温斯坦莱是个供掺鼻祖,他主张土地公有、废除私有制。

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他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力证“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合理性。霍布斯虽然是一个自然法的阐释者,但他既赞成君主制,又极力为绝对主义辩护。

随着形势发展,在1688年两个不同集团即辉格党与托利党妥协后所奠定的工商业者议会的统治格局,需要一项理论的阐述,而且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和总结。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1632年8月29日,洛克生于萨默塞特郡的威灵顿村。出生后不久,洛克家搬到了布里斯托以南7英里的Pensford镇区,洛克便在那里的村庄中长大。

约翰·洛克的父亲是一名地方法官书记的律师,曾经在英国内战时担任过议会派部队的军官。1647年,在父亲的友人,也是国会议员Alexander Popham的资助下,洛克被送往伦敦西敏中学(Westminster School)就读。从西敏中学毕业后,洛克前往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Christ Church)深造。

虽然成绩非常突出,但他对大学安排的课程深感乏味和不满,而对当时的哲学家如笛卡尔等人的著作兴趣盎然。

1666年,洛克认识了沙夫茨伯里伯爵(Anthony Ashley-Cooper)。伯爵时因肝脏感染疾病,接受了洛克的悉心治疗后恢复很好,于是说服洛克成为他的助手。

沙夫茨伯里伯爵身为辉格党的创立者之一,对于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极大影响。伯爵于1672年被指派为英国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洛克也随之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在此期间,洛克开始撰写知名的《政府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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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是约翰·洛克于1689-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书分为上下两篇。洛克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圣经》的研究,证明了菲尔麦《先祖论》中“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的荒诞不经。

接着在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状态。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2、政治社会的起源。人们为什么要从自然状态加入到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呢?

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①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这是说自然状态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②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这是说自然状态缺少公正的裁判者]。③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必要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这是说自然状态缺少判决的执行行为]。

所以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裁判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裁判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3、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

劳动创造财富,货币扩大财富。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劳动已经有了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而绝对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4、法治与分权。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

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

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的初衷依然是用于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以立法形式夺取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由于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会给人们自私的弱点带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互相联合、彼此互补。

5、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据此,政治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要被迫揭竿而起,推fan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就能实行,政府就要解体重组。

1689年,洛克向争论异常激烈的英国思想界推出了他的《政府论》,从理论上为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全著分为上下两篇,融批判性和建设性于一体,以与其哲学经验论相区别的理性主义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哲学的基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层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各方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层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伴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内激烈斗争的是思想理论界长久的分歧,以及各派代表人物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几乎是这一论战的缩影。

洛克在书中以严密的逻辑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权利益的菲尔麦关于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主张;在国家起源问题上,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毒菜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扫清障碍。

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为英国政体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国家体制效仿的基础理论。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其所谓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人类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丛林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洛克文明底线”跃上人类社会的高地,开启了谱写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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