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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敏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也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典。开国英杰们于1787年5月召开立宪会议,制定了宪法,并于1789年3月生效。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对比,其优势有:
1.美国宪法条文简约,童叟皆知。
美国宪法只7条,其中第一、二、三条分别列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体制安排,也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这三条分别仔细说明议员的名额分配、资格、任期、产生方式、弹劾程序、议会召开期限、报酬、立法程序、拥有的权限;总统的任期、选举方式、不能履职时由谁来代行总统职能、权限;法官的任职时间、权限。第四条列明联邦和州的权力安排。第五条列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第六条列明宪法是全国的最高大法。第七条列明本宪法是在1787年参加制宪会议的所有州一致同意后制定。美国宪法全力关心的,是政治决策程序的确定;至于一个个具体法案,则由立法机构去具体制定。美国宪法加上后来的权利法案10条,共有17条。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221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任何人,只要有心,均可倒背如流。
而东亚大陆共颁布了5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11年1个宪法版本,1982年宪法有138条,外加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
宪法应是一部简明扼要的文件。一部标准的宪法应只包括关于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规定。宪政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理官员、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或执政党的“胡作非为”。宪法应当只有人权、司法权之类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把政策性的条文也写进去。宪法应致力于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对于细节问题以及含混事项可由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性质的条款不仅多余,而且将阻碍宪法的实施,甚至可能会混淆宪法的性质。如果不去除多余的条文,将难以完成从“纸面上的宪法”到“实践中的宪法”的转变。
有些宪法写有许多政策性条款,难以实施。例如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如果西藏、宁夏或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是否应承担宪法责任?如何判断国家是否根据当地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帮助”了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这些都是很难确切回答的问题。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些没有明确指明的就缺乏落实的意义。
2.美国宪法避免了乌托邦目标。
美国学者家福勒在《美国的立法哲学》(fuller,1954)中说:宪法确立的是立法程序。我们必须抵抗这样的诱惑:把很多内容性条款放进宪法中。如果那样做,就意味着今天试图解决明天的事,这显然是不明智的;会削弱宪法说服力。
美国联邦宪法成功的秘诀:尽可能不涉及内容性规范,宪法仅涉及到极少数的经济权利条款。第一条第十款禁止各州政府取消合同义务,突显了契约自由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修正案中两处提到类似的经济权利: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分别禁止联邦和各州不经过法律正当程序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五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财产的征用必须获得公正补偿”。联邦宪法因为没有涉及经济制度,才维持了两百多年之久,而不需要频繁的修正,从而增加人们对它的尊敬。
中国宪法相反。例如宪法写了“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且不说“社会主义”极难界定,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本就不可能通过法律强行保证公有制(或私有制)一成不变,因为所有权可以通过市场公平交易随时转换,而这是宪法和法律不需要控制也控制不了的事。国家可征用私人的土地,私人也可以购买原属于国家的财产——只要双方自愿,通过法律阻碍是徒劳的,对经济发展是有害的。在理论上,社会主义生产体系可经由政治权力通过自由契约而逐渐采购所有生产手段,甚至不需要改变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一段话。因此,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也难以操作。
3. 美国宪法意在限制政府权力。
美国宪法用得最多的词是“不得”和“应当”。美国宪法共有80个“不得”、63个“应当”。美国宪法的“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应当)对民众如何。中国1982年宪法有19个“不得”、17个“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即宪法第36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美国宪法确认四个基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1)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即代议制政府原则(现代国家标志是打破神权的束缚,人民主权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依据);2)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3)联邦与州分权原则;4)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即军队中立化非党化。
4. 美国宪法实行了财税的硬约束。
在《美国宪法》中,“借款”出现1次,“拨款”出现2次,“款项”出现1次,“公款”出现1次,“账目”出现1次,“货币”出现6次,“税”字出现28次。宪法将税收、借款、铸币、拨款等财政大权赋予国会,并要求“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旦国会拒绝拨款,政府机构就要关门。事实上,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邦国政府,政府机构因为无钱办公而关门的事都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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