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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3时政] 从三权分立学说分析当今中国权力腐败产生的政治制度原因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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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发表于 2017-1-18 21:05:2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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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权分立学说分析当今中国权力腐败产生的政治制度因 ——《论法的精神》



2017-01-16 刘德注 自由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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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称为“法的百科全书”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一个对后世政治思想、政治哲学和政治制度影响最深远、最广的学说——三权分立学说。他从自由出发阐述了三权分立的内容,用“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手段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当今中国,由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界限不清引起的权力过于集中、权责体系不合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成为了中国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现今,我们重新梳理孟德斯鸠关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学说,对防止中国的权力腐败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三权分立的提出及其主要内容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分权学说,即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最早由英国的思想家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是以自由为逻辑起点出发阐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商务印书出版社,1995年版,上册,第154页)而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目的所在。政府必须合理安排、分配权力以保护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一个政府有没有实行分权,是衡量该政府控制之下公民有无自由的一个标准。

   为了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商务印书出版社,1995年版,上册,第154页)。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同前,第155页)孟德斯鸠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把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力。这里他首先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而“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同前,第156页)从中可以看出,三权分立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具体讨论了三种权力的职能和权限。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立法权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权力,应该为人民集体所享有;行政权执行立法权力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应掌握在君主的手里,他主张掌握行政权的人越少越好,因为政府这一部分几乎永远需要随机应变,由一个人掌握比多数人掌握更好;司法权裁决私人纠纷,惩罚犯罪,应由人民选出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

    孟德斯鸠不仅主张分权,还主张权力的相互制约。他认为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具有影响的是行政权和立法权。在这两权中,他更注重行政权。他主张行政权拥有废除立法决议和解散立法议会的权力。因为“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权行为的权力,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把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权毁灭”。(同前,第161页)行政权可以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但是不用担心行政权本身过大,因为行政权在其本质上是有界限的。司法权可以通过自己的审判弥补法律的缺陷。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二、中国政治制度下的权力分布状况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分工制衡,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法律监督权,并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简称“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我国政治结构的“双重双轨模式”存在内部矛盾。(田军:《构建规范机制 提高腐败成本》,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5年第二期,第54页)“双重双轨”是指我国政治权力结构中存在“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权力结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结构的双轨制和党的权力体系和政府权力体系交互作用的双轨制”。(李景鹏:《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这种结构在实践上往往就会出现人民代表大会对选民负责还是对党负责的矛盾。宪法规定,我国的人大是权力的最终来源,而实际上,我国的权力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运用的,由此造成了党政难分、党政不分的局面,人大并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也无法对相关机关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从我国的宪政实践看,宪法规定采用“一府两院”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并且是科学合理的。在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需对权力进行制约。

三、从三权分立看中国的权力腐败产生的制度原因

    在权力的具体行使上,我国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党组织和其他权力机构之间某些职权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党组织行使了不少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执政党对于行政机关人员的设置,政策的制定,法律的订立与实施,司法独立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历史的选择,迄今为止还是其他政治力量无法取代的。“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作为执政党,它掌握着对国家各级政权的领导权,这就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隐患,存在权力失去制约而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并且国家的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时,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腐败成了官场上的“潜规则”,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其次是权责体系不合理。许多岗位没有相应的权责对等制度,甚至出现了以法律确定行政权力中的权责不对等关系的情况;其次是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忽视权责的正当关系,无限制地扩大了权力的内涵,而缩小了责任的内涵。从表面上看,政府与法院、检察院是并列的,但实际上是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强到弱排列的失衡状态,行政首脑与司法机关首脑在政治地位上不是一个等级。(李义凡:《20世纪50年代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因此,权力之间就不能进行很好的制约与监督,在实际运行中,腐败的产生就变得不可避免。

    另外,公共权力缺乏权力监督。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然而直至现在,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这也是导致权力失控现象严重、权力滥用情况普遍的重要原因。虽然当前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政协、执政党内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等,但监督的效果却不明显。甚至出现政府的监督部门与党的监督部门虽然是两个招牌,却是一个班子的现象。由于权力之间没有很明晰的分工和职权界限,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利益关系上相互交错,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害关系,在具体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就会出现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狼狈为奸的现象。

四、结语

    虽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只强调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作用,而忽略了公民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但三权分立学说对正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关于如何实现民主,防止权力腐败现象,缓和社会矛盾,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文/编辑  by  刘德注
图片  by  网络
转载于政治视野之光:hlw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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