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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案择期宣判 涉受贿219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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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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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生受贿案一审宣判 处有期徒刑15年】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东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处被告人李东生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此前,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李东生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等,为他人提供帮助,2007-2013年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98万余元。(央视记者奚丹霓)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

李东生简历

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副总警监警衔。1955年12月生,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

1978年-2000年,历任中央电视台记者、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和副台长

2000年-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2002年5月-2009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2009年10月,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

2011年2月起,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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