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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桐乡医疗卫生、计生政策等问题,这里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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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9 23: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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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走进市长电话(行风热线)受理中心,听取了市民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计生政策及服务等方面的电话咨询和意见、建议,并现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小布根据市民日常关心的焦点,对有关问题及其答复作了整理,在此分享给大家。

1.在桐乡卫校药剂专业毕业,拥有中专学历,现在在药店工作,能否报名参加卫生系列药剂士资格考试?




答:不能,因为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范围是: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包含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计生指导站、计生服务站等。考试对象是: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作为一名临床医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桐乡人,想问下,桐乡的医院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政策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政策,我市对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规定如下:普通高校医学类硕士2016年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学校除外)紧缺岗位目录专业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在市卫计局监督下,由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




3.因为感冒,去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本想挂几瓶“消炎盐水”,好得快点,但医生不给挂,只配了点吃的药,还说今后门诊都不挂盐水了。这样是否合理?




答:很多人与你的想法差不多,认为生病了挂几瓶“消炎盐水”会好得快点。事实上,对于口服不存在问题的一般病人,口服与输液的效果是相当的,而有些药品需要一天2-3次用药的,如果一天一次输液,效果反而不好,毕竟,一天输二三次液既不方便,还增加痛苦,而口服则方便许多;如果仅是普通感冒的话,建议多休息、多喝开水。





另外,控制输液比例是浙江省卫计委规定的,其目的是促进合理用药,减少不必要的输液,从而减少病人痛苦与药费支出。



今年1月,省卫计委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三级医院(除儿童医院和儿科、急诊)应率先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根据这个要求,我市一院、二院、中医院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根据你当时的情况,医生选用口服药品,并进行了沟通解释,这是合理的,希望你理解。



4.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费用补助多少?如何补助?




答:凡本市户籍,并在嘉兴市康慈医院就诊过,被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均可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券(具体申请办法由桐乡市精防办解释说明),低保、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可发放60元,一般家庭每人每月可发放50元,用于重性精神门诊治疗费用的救助。




5.我们夫妻第一胎生了对双胞胎,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出台,是不是我们还可以生一个?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6.我们夫妻是今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的,登记都到了晚婚年龄,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 2016年1月14日及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你们是今年2月14日登记的,是《条例》出台后,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假了。




7.我老婆今年生了个宝宝,这个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生育几个,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8.我们是2015年生了一个宝宝,当时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用退还。




9.父母只生了我一个,今年父亲已经60周岁了,听说可以每年有一笔钱,享受这个政策需要什么条件?




答:浙江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从2006年起实行,目前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享受对象出现死亡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本人享受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0.我有个朋友,去年他们的独生子意外死亡了,他们想再生一个,但是年龄都有点大了,想用辅助生殖的方法,计生方面有什么帮助政策?




答:根据省里有关精神,2014年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实施方案》,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夫妻进行一定的专项补助: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死亡的;持有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这样的夫妻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由市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但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如果该夫妇不是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而是进行再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包括再生育咨询、不孕不育专科诊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常规医学检查和优生优育检查、保健诊疗(含保胎)、因医学原因终止妊娠、分娩等),其自付医疗服务费用予以统一补助,夫妇合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3万元。




11.请介绍下桐乡市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安康保险的情况?




答:为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抗意外伤害的能力,桐乡市在嘉兴市首推独生子女父母安康保险活动。首轮期限8个月,即2015年10月1日零时至2016年5月31日24时。以后一年一轮参保。参加对象为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母亲1966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桐乡籍独生子女父母。每个参保对象,保费8元。首轮为全市近10万户独生子女家庭参保,投入保费约160万元。购买独生子女父母安康保险经费来源于市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参保后独生子女父母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理赔金额10000元;因发生符合条款所述条件的三十种重大疾病或手术,理赔金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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