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房产经济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浙江省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建办发〔2017〕70号)、《嘉兴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嘉建〔2015〕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积极开展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经纪机构入网以及网签系统测试运行等工作,现已基本具备存量房网签备案条件。为更好地稳步推进市区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二手房网签管理系统”进行存量房合同的网签及备案业务;2018年5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交易双方当事人仍可凭手工签订的非网签备案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公积金贷款等业务,5月1日后,所有存量房交易均需凭网签备案合同办理上述业务。 二、网签合同备案方式 (一)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在经纪机构门店完成网签合同并上传备案。 (二)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由买卖双方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存量房网签备案窗口由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网签合同备案。5月1日开始,建设局将在市公共服务中心开设存量房网签备案窗口,为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三)网签合同的变更、撤销需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存量房网签备案窗口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我市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做好经纪机构网签系统入网受理审核工作,确保网签工作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协调,落实好公共服务中心网签备案窗口及所需工作人员。 (二)厘清政策,做好解释。房地产管理处与经纪机构要积极做好网签工作政策解释,存量房合同网签工作的核心是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提供的一项惠民服务措施。同时,合同签订是由买卖双方或中介居间促成的一种合同订立行为,该项服务不属于房屋交易、纳税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事项,应积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答。 (三)遵规守纪,注重信用。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加强自律,合法诚信经营。房地产管理处应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对有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各经纪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积极申请网签入网,为本机构促成交易的购房群众提供良好的网签服务,并加强账号和经纪人员管理,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业务素质。 (五)加强信息共享,助推“最多跑一次”。要积极与国土、地税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网签数据的共享利用,进一步助推房屋交易、纳税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提质增效。
附件:桐乡市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告知单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桐乡市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流程告知单 一、存量房网签需提供的核验要件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二、网签流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买卖的网签合同备案流程 1.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过程中,要对房屋是否为政策性住房(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安居房等)、是否为限售房源、买方购房资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情形进行核实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确保买卖双方符合房屋交易相关规定,三方洽谈一致后,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双方确定达成交易后,经纪人员在系统中填写录入买卖合同条款并上传,系统将再次核验出售房屋。核验不通过的将无法生成网签合同;核验通过的将生成正式合同,由经纪人员完成合同打印,再由买卖双方本人在合同上签字,留1份在办理交易登记时面签。如交易房屋为政策性住房必须先通过上市审批后方可进行合同网签。 3.按照房屋交易、纳税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流程完成房屋交易登记工作。 (二)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合同网签备案流程 1.申请网签。买卖双方在市公共服务中心存量房网签备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签订存量房网签备案,打印备案合同后,由买卖双方本人在办理交易登记时面签。如交易房屋为政策性住房必须先通过上市审批后方可进行合同网签。 2.按照房屋交易、纳税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流程完成房屋交易、纳税、登记工作。 三、网签合同变更、撤销备案流程 网签合同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尚未完成前才可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备案。 (一)网签合同变更、撤销备案情形及办理程序 1.未申请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登记”手续的,须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存量房网签备案窗口申请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撤销; 2.已申请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登记”手续,尚未完成登记的,须买卖双方当事人先到原受理窗口申请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业务撤件,再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存量房网签备案窗口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撤销。 (二)网签合同撤销申请所需材料 1.买卖双方到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所签的所有合同原件; 3.撤销申请书; 4.未办理登记及未纳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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