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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中共《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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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中共《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中共于1946年1月16日,以正式代表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叶剑英、吴玉章、陆定一和邓颖超的名义,向政治协商会议提交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并于同日在《新华日报》上发表了社论——《论共同纲领》,在该社论中,中共明确提出了它的政治主张:
1、废除保甲制度,修改和废止一切有关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法令,释放政治犯;

2、政治民主化,结束训政,取消党治;

3、修改宪法草案和国大组织法选举法,重选国大代表;

4、地方自治,成立省以下各级自治政府;

5、军队国家化,承认中共军队为国军,成立联合统帅部;

6、废除党化教育,主张教育自由。《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是对这六项政治主张的系统化,涉及到总则、人民权利、中央机构、国民大会、地方自治、军事改革、复员善后、财政经济改革、文化教育改革、国际和平及保侨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国家建设的主要框架和事务。按现代政治标准衡量,这个草案无疑充满着宪政精神。




建议参考阅读:重建中国宪政架构的路径:回到1946《共同纲领》 
 

中共《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


  (一)总则


  中国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新阶段应即开始,为此特邀集各抗日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兹经一致同意:
  (甲)确认国内各民主党派,应实行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国内任何政治的、民族的纠纷,均应以政治方法寻求解决。
  (乙)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在蒋主席领导下,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
  (丙)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二)人民权利


  (甲)政府应保障国内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在平时应享受之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营业、罢工、游行、示威及免于贫苦、免于恐怖等自由。
  (乙)承认男女平等及各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
  (丙)现行法令有与上述两项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丁)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的机关有拘捕并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戊)所有侵害人民权利的一切特务机构,应即解散,并立即无条件释放汉奸以外之一切政治犯。
  (己)立即无保留的废除一切新闻出版戏剧电影及邮电等检查制度。
  (庚)一切政府机关与军政人员,凡有侵犯上述人民自由之行为者,应予处罚。


  (三)中央机构


  在结束训政筹备宪政之过渡期:
  (甲)必须立即扩大现有的国民政府的基础,改组为能够容纳全国各抗日民主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参加的、举国一致的、临时的、联合的国民政府。
  (乙)各党派无党派民主分子,应广泛参加组织政治的一切部门,多数党在政府主要职位中所占的名额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丙)改组后的政府,应脱离国民党的直接领导,任何一党经费不得由国库开支。
  (丁)政府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应经由会议通过及主管机关签署。
  (戊)改组后的政府施政方针,应以本纲领为根据。


  (四)国民大会


  (甲)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应负责协同政治协商会议,商定中国民主宪法草案及国民大会选举法、组织法,并立即根据新的选举法实行选举。
  (乙)确定在本年内召开有各党派参加的、自由的、普选的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并依据宪法成立正式的民主的联合的国民政府。


  (五)地方自治


  (甲)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废除现行保甲制度,实行由下面上的普选,成立自省以下各级地方民选政府。
  (乙)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完,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丙)全国各地凡已实行普选的地方政府,应承认其为合法,并定期实行普选。
  (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选的省区省政府,应由各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地方性的临时的民主政府。
  (戊)收复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与当地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临时的民主联合的省市县政府,再筹备经过自由普选产生正式的省市县政府,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六)军事改革


  (甲)改组军事委员会及其一切附属机关,使之成为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共同领导的机构。
  (乙)承认一切抗日军队均为国军,公平合理的分期整编全国军队,缩减军额至最低限度,划定军区,厉行平等待遇,确定公正的人事、征补、供给与后勤制度。
  (丙)根据军队属于人民之武力的原则,以民主精神教育军队,并以军民关系为军队奖惩之第一个标准,以彻底纠正军队属于任何个人或派系之现象。
  (丁)裁兵后,地方治安主要的由地方保安队及不脱离生产之人民自卫队维持之。
  (戊)确定今后国家军费预算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已)一切伪军无论已否加委,均应拟具妥慎办法定期解散。
  (庚)在华日军尚未缴械者,应限期缴械,并限期遣送回日。


  (七)复员善后


  (甲)政府应迅速确定切实而有效之善后复员计划,保证退伍官兵得到职业,妥善照顾残废军人及抗战军人家属与遗族之生活。
  (乙)对收复区难民之救济,疫疠之扑灭,币价物价之稳定,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接收人员侵占贪污之严格制裁,敌寇破坏公私财产损失之调查,附逆汉奸之检举与审判,善后救济总署运华物资之合理分配等,政府应定切实计划,迅谋实施,并依靠广大人民团体之帮助与监督,以促其成。
  (丙)切实帮助义民难民还乡,给予交通上之便利和优待。
  (丁)在交通上应迅速修复铁路公路及车辆船只,全国交通事业通应脱离军事管理,完完全全为和平事业服务。
  (戊)切实执行停止兵役差役、停免田赋一年之法令,一切变相之行兵征赋行为,均应严禁。


  (八)财政经济改革


  (甲)确定预算决算制度,并平衡收支,取消苛杂,改革税制,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国家支出之最大部分,应保证用于经济建设、文化事业。
  (乙)为促进中国工业化,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吸收对发展经建有关之各方面代表人士参加,决定经建方针,规定计划,废止现行统制政策,实行经济民主与企业自由,确立国营与民营之种类,取消国营工业之特殊待遇,扶助民间工业,给予大量贷款、轻税及购买原料与运销之便利。但中国经济应走上公营私营及合作经营共同发展的道路,以反对国内官僚资本,并防止外国独占资本之操纵国民生计,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投机垄断,逃税走私,利用公款与非法使用文通工具的活动。
  (丙)实行农业改革,扶助农民组织,推行全国减租,适当的保证佃权并保证交租,严禁高利盘剥,国家银行应扩大农贷数量,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供给农具耕牛及种子,发展合作事业,开垦荒地,建设水利。
  (丁)实行劳动法,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


  (九)文化教育改革


  (甲)废除党化教育,保障教学自由。
  (乙)大学采取教授治校制度,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干涉。
  (丙)普及城乡小学教育,扶助民办学校,推广社会教育,有计划的消灭文言,提倡卫生,改造中等教育,加强职业训练,扩充师范教育,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
  (丁)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充分增加文化教育经费,并由国家补助民办学校及一切文化教育团体,奖励科学研究、艺术活动及出版事业。
  (戊)保障教职员及科学工作者生活,并救济贫苦学生与失学青年。
  (己)改组国家宣传机关及一切国营之报纸、通讯社、广播及戏剧、电彩事业,为全国人民服务,不为少数人所垄断统治。


  (十)国际和平及保侨


  (甲)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彻底肃清法西斯军国主义及其残余,并制止未来侵略起见,遵守大西洋宪章、莫斯科宣言、开罗宣言、联合国宪章及波茨顿四国宣言,努力国际合作与美苏英法及一切民主国家敦睦邦交,遵守应条约信义,务使中国不成为产生或扩大国际冲突的因素。


  (乙)在不妨碍民族独立条件下,极力发展中外经济与文化的合作,并保护外国人民在华合法利益、生命财产之安全。


  (丙)通过对日管制机构,严惩一切日本战争罪犯,镇压日本帝国主义分子,并鼓励日本人民民主运动之发展,以防止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之残余势力之再起。


  (丁)外交部及驻外使节,应积极保护华侨利益,解除华侨痛苦,给华侨回国以往返之便利,华侨回国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予以生活上之帮助。 


 周恩来 董必武 王若飞 叶剑英 吴玉章 陆定一 邓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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